專利權案例分析

2022-06-14 10:51發(fā)布

甲廠2006年研制出一種N型高壓開關,于2007年1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,2008年5月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。乙廠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這種N型高壓開關。乙廠在2006年底前已生產了80臺N型高壓開關,2007年3月開始在市場銷售。2007年乙廠又生產了70臺N型高壓開關。2008年初,甲廠發(fā)現乙廠銷售行為后:遂與乙廠交涉,但乙廠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,請問乙廠是否侵犯了甲的專利權?為什么?
1條回答
Fangtion - 方信知識產權
1樓 · 2022-06-14 10:51.采納回答
1、【案情介紹】 “哈佛鼠”又叫“腫瘤鼠”,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一種老鼠。由于該老鼠易患癌癥,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(yī)學研究價值。歐盟各國、美國等已先后批準授予“哈佛鼠”專利權。 1993年,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“哈佛鼠”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,“哈佛鼠”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,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。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。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(lián)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。到2000年8月,加拿大聯(lián)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,裁定“哈佛鼠”可以獲得專利權。不過聯(lián)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,關于“哈佛鼠”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。2002年12月5日“哈佛鼠”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(lián)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。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、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并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。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一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。 “哈佛鼠”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。 對于加拿大專利界來說,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于“發(fā)明”。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“高等生命形式”不是發(fā)明,不能被賦予專利,但加拿大聯(lián)邦上訴法院卻認為“哈佛鼠”符合專利法中關于發(fā)明的定義。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,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。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于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,“哈佛鼠”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。 對哈佛大學來說,專利意味著財富。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,而非常適合用于癌癥研究的“哈佛鼠”,其“錢”途自然是不可限量。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,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。如果專利不能被批準,必將使一些企業(yè)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,特別是在美、歐已批準這一專利的情況下,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。 宗教界擔心授予“哈佛鼠”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。加拿大教會聯(lián)盟的一位律師表示,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,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,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。 環(huán)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。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后,會改變物種的平衡,他們更擔心一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“多米諾骨牌”一樣的效應,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。
【問題】 “哈佛鼠”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?為什么?
【評注】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。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,而專利法的重點在于鼓勵創(chuàng)新,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。經過人工培養(yǎng)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,但是任何一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,并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、穩(wěn)定性和一致性。因此,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。1997年3月20日,國務院發(fā)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》,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保護植物新品種權,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,促進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的發(fā)展”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。在本條例頒布之后,在我國,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。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,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(guī)并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(fā)明人專利權的規(guī)定。相反,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(guī)定,對于動物新品種,不授予專利權。 “哈佛鼠”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,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(guī)定,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,因此,“哈佛鼠”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。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(guī)定,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,但是,對于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,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(guī)定授予專利權。
2、【案情介紹】 1985年4月1日,葉某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“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”的發(fā)明專利申請。1985年8月6日,中國專利局以該申請屬于一種信息的表述,這種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們對它去進行理解和思維,其中沒有使用任何自然力為由,未能授予專利權,駁回了葉某的專利申請。葉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。復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,申請人提交的原始說明書所載的全部實質內容為:本編碼法只用六個號碼組成漢字,按六類筆形號碼表重點記住三句話,對筆形多的漢字只取頭三后三的號碼,但對筆形如何分類、究竟是哪六個號碼、每個號碼各代表哪些筆形等無規(guī)定。盡管后來申請人分別提交了補正說明書,但其內容都超出了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,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關于“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,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”的規(guī)定,因此對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范圍的修改不予考慮。復審委員會仍認為該申請的內容是一種指導人們進行智力活動的規(guī)則和方法,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該申請不屬于專利法所規(guī)定的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法定主題,故復審決定,維持中國專利局的決定,駁回復審請求。葉某不服復審決定,起訴至法院,法院作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判決。
【問題】 1、沒有同計算機相結合的漢字編碼方法能否獲得專利授權?
2、智力活動的規(guī)則和方法是否可以獲得專利授權?
【評注】 所謂智力活動,是指人的思維活動,它源于人的思維,經過推理、分析和判斷產生抽象的結果,或者必須經過人腦思維活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產生結果。智力活動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識別、判斷和記憶的規(guī)則和方法,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,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,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?!秾@麑彶橹改稀返诙糠值诰耪聦χ橇顒拥囊?guī)則和方法進行了進一步解釋:“智力活動的規(guī)則和方法是指包括數學方法以及一切屬于以人的抽象思維、主觀意念或者感覺為特征的非技術方案?!卑凑者@一界定,要獲得專利授權必須是一個技術方案,而且這一方案應該解決技術問題,利用非顯而易見的技術手段,并能夠產生實用的技術效果。 本案中,葉某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“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”發(fā)明專利申請,因為“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”的原始說明書在實質內容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,所以葉某的補正說明書的內容超出了原始說明書的范圍,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此外,該項申請的原始說明書內容過于簡單,沒有清楚、完整地提出漢字編碼法與計算機技術有機結合的技術方案,其作為單純的漢字速查法和編碼法由于缺乏利用自然規(guī)律的技術構思,只能被確認為是智力活動的規(guī)則和方法,依法不能授予專利權,專利復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啟示我們,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,其內容必須屬于專利法規(guī)定的授予專利權的主題,并且從形式上到實質上應符合法律要求。在區(qū)分智力活動的規(guī)則和方法與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(fā)明時,應以“技術”二字為核心。凡是對現有技術作出了技術上的貢獻的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,都可以成為專利保護的客體。相反,如果該方案不是“技術”的,則不能得到保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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